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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专栏: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5
阅读量:1273
作者:鸿欣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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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697-2002 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 ISO 5128:1980)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

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

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

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

3.2.2 客车 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

3.2.2.1 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3.2.2.2 公共汽车 public city-bus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GB/T 3730.1-2001 第 2.1.2.2 条]

3.2.4 货车 goods 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GB/T 3730.1-2001 第 2.1.2.3 条]

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2.5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

3.2.6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7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8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9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3.2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 tracto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

3.5 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3.6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4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b、 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

c客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d货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a汽车 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半挂牵引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

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e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的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f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a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

b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c 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

d 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f 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4.1.3 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 mm。

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4.1.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

4.2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表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动车类型 长 宽 高

两轮摩托车 ?2.50 ?1.00 ?1.40 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及

两轮轻便摩托车 ?2.00 ?0.80 ?1.10

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1.00 ?1.10

a a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 ?2.50 ?3.00 拖拉机运输机组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 a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 12.00m,高度限值为 3.50m。

4.3 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65%。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55%。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 3.5m。

注: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4.4 轴荷和质量参数

4.4.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

4.4.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4.4.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 4.5 核载

4.5.1 质量参数核定

4.5.1.1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5.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

——乘用车 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其它机动车 20%

注: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5.1.3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 4.5.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5.1.5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 3 。 4.5.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4.5.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核定 1 人。

4.5.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5.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

4.5.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1 人不小于400 mm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 人不小于0.125 ?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 人不小于0.15 ?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GB/T 12428 确定。

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

4.5.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

4.5.3.4 以 4.5.3.1、 4.5.3.2 及 4.5.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4.5.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4.5.4.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4 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 400 mm,座椅深不应小于 4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1 人。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4.5.5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5.5.1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

4.5.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

4.5.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 4.5.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

4.6 比功率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4.7.1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

——双层客车 28?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

——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

——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4.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4.8 图形和文字标志

4.8.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 和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8.2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

4.8.4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4.8.5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

4.8.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定。

4.9 外观

4.9.1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 40 mm。

4.9.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 4.10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1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12

0 ? V - V ? (V/10) + 4 122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

4.13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 110 mm ,对其它列车不应大于 220 mm 。其它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 4.14 其它要求

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允许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5 发动机

5.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

5.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5.3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5.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6 转向系

6.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其它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允许设置于右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20?;

b)三轮汽车 45?;

c)其它机动车 30?。

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 m 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 245 N 。 6.9 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6.10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为 25.00 m ,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为 10.60 m 。12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不应大于 0.80 m(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不允许大于1.20m),其试验方法见 GB 1589-2004 附录A。

6.1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车轮定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

明。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 ?5 m/km 之间。检验方法见附录 B 。

6.12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

6.13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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